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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2020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税务小资讯汇总

发布时间:2020-02-29作者:admin

2020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税务小资讯汇总

1、政府给予湖北外中小型企业,单位所承担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免征5个月。但是各企业应查看自己所在省,市根据国家政策发布的具体实施措施,广东省目前对于单位社保费的减免具体政策还未出台,建议企业2月份社保先申报,不要缴款,以免造成后期退费。

政策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 2020年3月1日起,取消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期限,即在2020年3月1号起取得的进项发票,不管什么时候,随时可以认证抵扣,不再受360天的抵扣期限限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5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底结束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对于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政策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6、鼓励复工。浙江宁波:补贴车费、返工最高补贴800元、双职工补贴500元,鼓励扩招!浙江义乌:专车接送,全额报销车费,新招员工一人补贴1000元!浙江湖州:全额报销车费,企业新招员工,一人补贴1000元!

政策文件依据浙江宁波出台《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义乌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浙江湖州2月16日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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